第一条 为更好的管理和利用实验室的设备资源,特制定以下设备管理条例。
第二条 设备资源包括实验室的所有软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
第三条 设备资源由实验室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统一组织管理,由设备秘书负责对实验设备、共享设备等进行具体监管,由实验室秘书负责对办公设备等进行具体监管。
第四条 各部门需要购买办公用设备资源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在设备购入验收后由行政办办理入库和统一编号及出库的相关手续,并交设备管理员备案。
第五条 设备资源是实验室财产,任何人不许故意破坏、随意拆卸或私自带出实验室,凡因上述损失的,视其情况损失总额的10%-100%进行赔偿:对损失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设备资源的日常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
第七条 划归各部门使用的设备资源只能由该部门相关人员使用。
第八条 划归给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资源是用于辅助该部门解决工作问题的工具,不许挪作它用。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设备玩电脑游戏。
第九条 计算机资源使用人员应提高设备安全意识,定期对重要的文件资料备份保存,并定期检查杀设备病毒。严禁在设备机器网络上使用违反国家法规及实验至规定的软件,严禁使用不明来历的存储设备,严禁私自修改设备配置,拷贝带走设备资料。
第十条 对于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设备资料仅用于所属部门的工作需要,严禁利用设备资源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人员要定期(每两周至少一次)做好设备资源的清洁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资源一旦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应首选分析判断原因,如自己无法排除,则应通过主管与硬件管理人员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由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